IPO經典案例二
案例二
Y公司產品主要向X國出口,由于X國對產品的專利保護限制,使得Y公司出口到X國的產品必需使用X國專利限定的原材料,所以Y公司出口產品的主要原材料只能由M公司提供,導致Y公司從M公司的采購金額較大,采購比例超過采購總額的50%。
Y公司在申請發行股票的過程中被證監會要求針對這一現象做出解釋,并提供可行的方案以降低對X國出口及對M公司采購的依賴。
Y公司提出在不受該專利約束的地區,Y公司將采購非M公司的原材料;同時,在該專利有效期屆滿之后,Y公司將與X國下游客戶就原材料協商重新達成一致意見。另一方面,Y公司提出將與國內原材料廠商保持溝通和合作,通過擴大國內銷售業務,降低對產品出口的依賴,以及逐步使用國產原材料替代M公司原材料。
Y公司的方案得到了證監會的認可,通過申請審核并最終成功上市。
《證券法》對保護投資人利益有明確規定,發行股票本身對發行人、保薦人、承銷人也各自存在風險。因此,對于發行股票的申請和發行程序,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》中有更詳細的規定。其中第三十七條規定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,包括來自經營模式和產品結構的影響、對利益關聯方的依賴以及來自專利、商標等的使用限制,等等。







